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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实施“首违不罚”,把握好几个关键点,10项税务行政处罚清单!

首次实施“首违不罚”,把握好几个关键点,10项税务行政处罚清单!


    近期重磅新闻,税务领域“首违不罚”!实施“首违不罚”,一定要把握好这几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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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到: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提到: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深刻理解《意见》健全执法制度机制、把握税务执法时度效的核心要义……


     3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今年年初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十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6号公告,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公布了“首违不罚”清单,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务执法有刚性,首违不罚,这种柔性执法,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温度,可谓刚柔并济,应该为税务总局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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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首违不罚”?


    所谓首违不罚是指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四种。首次发生上述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没有错,但是对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而言,并没有免于扣分的规定。


    比如首违不罚清单中的第一条:“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纳税人第一次发生这样的违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但是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将被扣除5分。其它9条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


    所以,不要认为有“首违不罚”这个政策,觉得不处罚你就“合理运用”,因为对税务机关而言,除了风险管理以外,还有一个信用管理,“风险+信用”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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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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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1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开始施行,结合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需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1、把握立意宗旨,增强制度推进的积极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税务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立意宗旨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制度落实。



2、严守实施条件,增强制度推进的规范性


    税务机关推行“首违不罚”必须在规定条件及事项范围内进行,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10个清单事项不予处罚,对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涉税违法行为不能疏于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避免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被追究责任。



3、细化要件标准,增强制度推进的统一性


    由于有关理解差异,不同的行政执法者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处理不同。尽管“首违不罚”有明确的要件及事项清单,但为了确保执行的统一性,需要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每个要件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增强制度推进的统一性。


    为便于制定明确的税务“首违不罚”要件标准,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及时上报执法中遇到的有关争议事项。



4、加强跟踪管理,增强制度推进的实效性


    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该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促进目的实现。



    不管怎么说,首违不罚,这种柔性执法,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温度,为税务总局点赞,我们应该大力支持国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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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